寒山寺“慈善中心”章程
2012-09-13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寒山寺慈善中心(以上简称中心)
第二条 性质: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宗旨:根据佛陀“慈悲为怀,济世助人、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精神。为弘扬佛教文化,倡导社会公德,开展慈善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苏州市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 地址:苏州市枫桥大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立足苏州,面向社会
1、开办慈善超市,向困难人群发放捐助物资。
2、开办助学广场,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开办慈善药房,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诊帮助,供给平价药品。
4、发展慈善中心连锁店。
5、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组织捐助货源,确保慈善中心正常运转。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中心的业务活动计划;
2、审议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研究本中心的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本中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制定本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6、决定本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制定和不断完善本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8、根据情况修改本中心章程;
9、聘任或者解聘单位负责人,根据负责人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职人员,财务负责人。
10、吸收和发展慈善中心会员。
第八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2名,顾问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11名,理事若干名。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中心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侮年召开两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另行召开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2、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任命连锁店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理事长定期或不定期向顾问和名誉理事长汇报慈善中心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有其他事情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告知理事。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应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参加会议人员不足半数,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人员记录,并将记录存入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负责人1名,成员4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
2、对理事和各机构负责人执行中心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理事和中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中心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中心负责人予以纠正;
4、列席参加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况召开监事会决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的决议,方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中心理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基层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慈善超市、助学广场、济康诊所为本中心的下属机构。下设机构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其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机构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机构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本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本机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机构副职、财务负责人、各分店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6、聘任或者解聘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中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下属机构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下属机构的副职协助正职开展工作。在正职有事离开岗位时,由正职指派1名副职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1、寒山寺拨专项启动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投入适当资金。
2、接受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3、开展慈善募捐。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根据慈善中心制定的《接收捐赠管理制度》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建立《捐赠登记簿》,捐赠100元以下者发放《捐赠留念》章一枚,捐赠100元以上者发放<捐赠证书》。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同时,开展“慈善一元捐献爱心”活动。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慈善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苏州市民族宗教局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慈善中心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民族宗教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或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苏州市民族宗教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管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经苏州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民族宗教局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寒山寺慈善中心的徽标为“结莲荷花上面印慈善二字”。除下设各机构和连锁店使用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寒山寺弄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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